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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新获食品安全、三体系等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!

浏览量:254时间:2023-05-08

国优信诚认证介绍,六安市叶集区拟对新获得质量、环境、职业健康安全、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(组织),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。对新获得绿色、环境标志等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的企业,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。

关于公开征求《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》、《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》、《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》,我局牵头起草了《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现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、畅所欲言,为该政策提出具有创新性、针对性、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征集时间

按照起草工作安排,征集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。

二、征集方式

(略)

六安市叶集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(征求意见稿)

一、总则

1.为深入贯彻落实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》、《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》、《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》、全省质量大会、市质量强市会议精神,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,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、建设质量强区,推动叶集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,特制定本规定。

2.区设立质量强区专项资金,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,用于对质量品牌、标准化、计量等质量奖励和资助。

3.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、激励引导、公正公开、规范高效的原则。

二、奖励范围及标准

申请人必须是在六安市叶集区境内登记注册,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、纳税的企业(组织)或个人。

(一)质量品牌。

1.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、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(组织),分别给予60万元、20万元的奖励;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、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(组织),分别给予3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;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、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(组织),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(《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详见附件1)。

2.对新获得长三角(苏浙皖赣沪)区域互认品牌的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

3.对新认定“皖美品牌示范企业”荣誉的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

4.对创建省级及以上质量(产品/服务)提升示范区,通过验收命名后,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奖励。

5.对当年新申请注册的商标,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每件一次性给予0.1万元奖励。

(二)标准化。

6.对主导制定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安徽省地方标准、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单位,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、2.5万元的奖励;对参与制定(排名第二、三位)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安徽省地方标准、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单位,分别一次性给予7.5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制(修)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安徽省地方标准、六安市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个人(排名前三位)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

7.对新获批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(示范)认定的,在项目通过验收后,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的奖励。

8.新获得AAAAA、AAAA、AAA、AA级“标准化良好行为”的企业(组织)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、4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

9.新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(组织)或个人,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、5万元的奖励。对获评国家级、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,分别给予15万元、7.5万元奖励。

(三)计量。

10.按照ISO10012《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》及GB/T19022相关标准要求,对新获得AAA、AA、A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。

(四)检验检测。

11.建成国家级、省级产品质检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(组织),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

12.对新认定的CNAS(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)实验室、国家计量-认证(CMA)的检验检测中心(企业),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。

(五)认证管理。

13.对新获得质量、环境、职业健康安全、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(组织),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。

14.新获得绿色、环境标志等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的企业,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。

(六)缺陷召回。

15.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,对在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,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,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,按照货值金额(1万元以上,含1万元)20%的比例进行补贴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(六安市叶集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详见附件2)。

三、奖励流程

(一)申请人向叶集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,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。

(二)对符合条件的,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,并对外进行公示。对公示无异议的,报政府批准兑现。

四、附则

(一)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、准确、可靠,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,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,且5年内不得申报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。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,需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备,接受监督管理,否则不予相应资助。

(二)本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同类奖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一律执行本规定。

(三)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。原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叶政〔2020〕27号)同步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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