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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
《新标准化法》将首次将团体标准纳入法律体系,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,标准可分为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。其中,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,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。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。
2. 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目的是什么?
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,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、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,健全统一协调、运行高效、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,形成政府引导、市场驱动、社会参与、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。
3. 团体标准及推荐性标准主要区别
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,是新型标准体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创新性的部分。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,以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,供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。
推荐性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,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与团体标准相比较,更侧重于公益性和基础性。
团体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实施效果良好、符合推荐性标准制定条件的团体标准,应当转化成推荐性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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